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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01-08 [来源]: [浏览次数]:

吉医保办字〔2013〕15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转诊转院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修订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附件2:吉林省省直承担转诊转院职能定点医院及科室名单
附件3:吉林省省直参保人员转外治疗医院名单
  

                                                                     2013年4月25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转诊转院 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1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定点医疗、专家审核、逐级诊治”的原则管理实施。
第四条  参保人员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的指定专家确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无法治疗的疾病,可以申请向外地转诊转院。
第五条  确需转诊、转院人员,须由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并经指定专家对参保人员的病情进行会诊,病情符合转诊转院要求的,填报《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确认情况同意,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报省医保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转诊转院手续仅限当次,有效期为一个月,确需超过一个月的,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应当办理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申请办理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从审批通过之日起就可享有转诊转院的医疗待遇。转诊转院人员的医疗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转诊、转院实行逐级转诊,参保人员要在转外治疗医院范围中选择转往医院,若转外治疗医院范围中确无参保人员所需医院的,可由负责此次转诊的医学专家提供书面的转诊需求报告报省医保局审批。
第九条  建立省内权威医学领域的专家库,专家库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组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实行转外治疗定额控制指标与年度费用总控指标挂钩,参保人员转外治疗的费用超出定额指标部分,将相应下浮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付总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省省直承担转诊转院职能定点医院及科室名单

序号 医院 科室
1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耳鼻咽喉科
  骨外科
  呼吸内科
  脊柱外科
  神经外科
  消化内科
  心血管内科
  血液内科
  血管外科
  胸外科
  普外科
  神经内科
  皮肤科
  泌尿外科
  泌尿内科
  内分泌科
2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呼吸内科
  心血管内科
  妇产科
  皮肤科
  普外科
  肾病内科
  神经内科
  脑外科
  眼科
  消化内科
3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骨科
  手外科
  普外科
  神经外科
  甲状腺外科
  消化内科
  风湿科
  心血管内科
  内分泌科
  神经内科
  妇产科
  呼吸内科
  肾内科
  心血管外科
  耳鼻咽喉科
  胸外科
  泌尿外科
  乳腺外科
  眼科
4 吉林省人民医院 风湿科
  普外科
  胸外科
  心血管外科
  神经内科
  呼吸内科
  耳鼻咽喉科
  内分泌科
  肛肠外科
5 吉林省肿瘤医院 内科
  胸外科
  中西医结合科
  胸外科
  普外科
  乳腺外科科
  脑外科
  放疗科
  妇科


附件3

吉林省省直参保人员转外治疗医院名单

序号 转外治疗医院
1 北京协和医院
2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市)
3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4 北京安贞医院
5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北京市)
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市301医院)
7 北京同仁医院
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9 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10 上海华山医院
11 复旦大学附属上海华东医院
12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